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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外籍人士薛女士购买了汇翠花园一套全装修期房,在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了交房日期及违约责任,全装修各个项目的使用材料、名称、品牌、规格型号、颜色、产地,并对装修不合格约定了违约责任。薛女士本以为合同订得比较完整严密,不会发生什么问题,就放心回国工作,准备等到交房时入住。谁知到了交房的时间,薛女士发现了装修中的一些问题,如地板、地面大理石、桌面大理石等都存在着与样板房不符、与合同不符的情况。经过与开发商、装潢公司、物业公司的协商,终于达成协议并在合同确定的交房日后两个月入住。入住后又发现了更为严重的问题,中央空调释放的冷气只对客厅产生作用,而两个卧室仍然酷暑难耐。由于整改难度大、费用高,开发商和装潢公司开始了互相推诿,拒不承认空调存在问题。经多次交涉无果,薛女士便找到了笔者,询问对策。
经过实地调查,笔者对薛女士分析了以下三个观点:一、空调的问题应当由开发商承担责任。因为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全装修做出了详细约定,该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至于开发商委托哪一家装潢公司实际施工,并不影响薛女士追究开发商的责任。开发商的推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空调确实存在比较明显的缺陷,卧室和客厅宛如两个天地。当然,单凭感受还是缺乏科学依据,到底存在什么问题将直接影响诉讼请求,而诉讼请求准确与否则直接影响到薛女士的利益。因此对于该中央空调有必要进行科学鉴定。
三、开发商迟延交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迟延交房的原因是装修与合同及样板房不符,因此薛女士要求补救并拒绝入住是正当的。该迟延交房的责任自然应当由开发商承担。薛女士而后与开发商、装潢公司、物业公司达成的协议中只免除开发商装修质量的违约责任,并没有免除开发商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更没有免除开发商对空调问题所应承担违约责任(该问题是薛女士入住后才发现的,所以该违约责任不可能事先免除)。
听了笔者的解释,薛女士决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于是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经过科学鉴定,证明该中央空调选用的冷量偏小,室内制冷效果无法满足基本要求,按室内机风压力,无法送风至两个房间内,故两个卧室无法实现制冷(制热)。据此法院完全支持了薛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开发商承担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并为薛女士重新安装6HP机组,案件的受理费、鉴定费全部由开发商承担。
新版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明确了全装修房的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商负责。当然购房者在买房时合同要订得严密,各项装潢都要约定得明明白白,违约责任也要订立得足以保护自己;对于装潢质量也要时时关心,入住前仔细检查,入住后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文/陈海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