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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房地产广告误导           
如何避免房地产广告误导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 22:53:28
新施行的《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内容具体确定; 
  2、 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从法律性质上看,要约在发生以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产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 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但要约邀请并不因为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房产开发商发布的售房广告即属于要约邀请。如房产开发商并未在合同中明确表示将完全遵照其广告所作的许诺,提供房屋或配套及相关服务,则对于房产开发商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买房人仅能依据与房产开发商所签定的售房合同。买房人在与房产开发商签订房屋出售合同时,可以将售房广告中对自己有吸引力的内容以文字或图形的形式补充到合同中去,使其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样,对售房广告相关内容的违反同时也就构成对合同本身的违反,房产开发商自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对房地产广告作了规范。比如它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尚在规划或者建设中,或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的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违反规定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并可对违法行为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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