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扇妻耳光丈夫被判刑         
扇妻耳光丈夫被判刑
作者:佚名 文章来 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 9:14:09


    妻子和母亲发生争执,作为丈夫的张先生并未进行疏导、调解,而是采用了极端的方式来处理——狠狠打了妻子一耳光!不想,张先生因为自己的暴力行为被判赔妻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3841.31元,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月,缓刑2年,而这一巴掌也把好好的一家打得妻离子散。

  一巴掌打得妻离子散

    35岁的张先生和妻子都是曲靖市麒麟区人,婚后两人的感情一直不错,2000年1月,他们还有了一个可爱的儿子,一家人其乐融融。然而2003年11月14日的一次家庭琐事,却让这一切全都变了。当天,妻子和婆婆在家里为了一点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在张先生眼中一直很贤淑的妻子竟然对母亲如此不敬!一向十分敬重母亲的张先生愤怒之下,扬起手狠狠扇了妻子一记耳光。

    5天后,左耳一直嗡嗡叫的妻子被送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12月1日出院后,经司法鉴定属于轻伤,已构成十级伤残。多年的恩爱夫妻,竟然下此重手!伤心欲绝的妻子向法院递交了刑事自诉状,状告丈夫张先生构成故意伤害罪,曲靖市中级法院终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先生有期徒刑1年零6月,缓刑2年,并赔偿妻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3841.31元。宣判后,一直对此事后悔不已的张先生向妻子支付了这笔赔偿款。

    拿到这份判决书后,去年5月初,妻子又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案经麒麟区法院和曲靖市中院两审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的规定,张先生对妻子殴打造成轻伤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妻子请求精神抚慰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同时鉴于张先生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常年在外打工,婚生子主要与妻子生活等实际情况。遂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准予二人离婚,由张先生赔偿妻子精神抚慰金3000元;同时判决儿子由妻子抚养,张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

  调查:“家庭暴力”受害者九成为女性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调查显示,我国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其中丈夫对妻子施暴占大多数,90%以上的受害者都是女性。暴力行为轻则有拳打脚踢,重则用东西砸。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家庭暴力的关键词。

    一法官介绍:“在我国,家庭暴力呈现5个特点,手段残忍、时间连续、行为隐蔽、后果严重、原因多样。从原因来看,有感情的、经济的、观念的,但总的来说,由于长期受男尊女卑封建思想的影响,男权至上的观念根深蒂固,女性长期以来的经济不独立,以及转型期时整体社会所面临的压力,都会带来暴力倾向,丈夫虐待、残害妻子的现象时有发生。”

    该法官说,特别是在农村,妻子稍有不从,丈夫张口即骂、抬手则打,并以这是家务事别人无权管,“男人打老婆,天经地义”等为借口不了了之。而妻子则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受了屈辱只好忍气吞声。“其实丈夫打妻子绝不是简单的家务事,而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正是这些封闭和滞后的观念导致了诸多惨剧的发生。”

  警钟:精神损害也构成“家庭暴力”

    如果实施了“家庭暴力”,根据情节和后果,将予以行政处罚;如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同时,无过错方提出请求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施暴方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将构成虐待,即故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上或精神上蒙受损害,虐待可表现为积极的、作为的形式,也可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的形式,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不予衣食、患病不予治疗等。

  律师支招:防范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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